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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事法务管理人才专业发展服务机构按劳分配
——摘自百度百科
1.按劳分配(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one's performance)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,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,对社会总产品作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,按照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。
2.按劳分配的核心是“劳”,但是,对“劳”却有不同的理解。在一般教科书中,“劳”首先被理解为个体的“劳”,其次被理解为劳动本身,再次被理解为只有复杂简单之分,而没有优劣之分。这样的理解,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按劳分配原则,是很不利的。这种理解,也是一些职工对按劳分配产生疑惑的根源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,实际上国家是一个大企业,不同的职工在不同的工厂里,但实际上仍然是国家这个大企业的一分子。那时,按劳分配是由国家进行的,每个职工都是平等的,因而把“劳”理解为个体的“劳”,尚有某种合理成分。改革开放,国家不断向企业放权,最终使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。在这种情况下,国家进行按劳分配,面对的不再是职工个体,而是企业。因此,再把“劳”理解为个体的“劳”,就很不妥当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按劳分配的“劳”首先应当理解为是企业的“劳”。国家通过宏观管理这只“手”,市场通过“看不见的手”,共同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。企业“劳”越多,获得的分配也就越多。一方面,国家和市场对企业进行按劳分配;另一方面,企业对职工也要进行按劳分配。在企业内部,“按劳分配”之“劳”就是个体的“劳”。由于管理模式不同,企业也可能只对车间、班组进行分配,但职工最终获得的分配还是按自己个体的“劳”计算的。如果企业的“劳”不多,个体的“劳”再多,个体也难以获得较大的分配物。事实上,甲厂高级工程师的收入不如乙厂工人,丙厂劳模的收入不如丁厂守门人的情况,在现实中随处可见。如果我们不把“劳”既理解为企业的“劳”,又理解为个体的“劳”,就难以解释这种现象,职工的疑惑也就难以消除。当然,上述“不平等”现象需要国家采取措施,予以调整。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,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。
3.按马克思的本义,按劳分配之“劳”,是指一般劳动。但是,在现实生活中,人们往往理解为具体劳动。与其理解为劳动本身,不管是具体劳动还是一般劳动,不如理解为劳动成果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劳动本身往往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换,从而获得分配之物。劳动成果直接进入市场,成果越多,可以通过交换获得越多的分配,从而体现按劳分配原则。即使是在企业内部,由企业对职工个体进行的按劳分配,也应按劳动成果进行。劳动有有效劳动、无效劳动之分,有一般劳动、具体劳动之别,有复杂劳动、简单劳动之异,其区分和计算都是相当麻烦的事,是不可能的事。劳动成果是劳动的最终体现。有效劳动多,劳动成果就多。劳动成果一旦作为商品,本身就体现一般劳动。劳动成果科技含量高,反过来证明其复杂劳动含量高。因此,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,应是按劳分配题中之义。按一般教科书的说法,按劳分配的“劳”是指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(不是指劳动的优劣程度,而是指劳动的复杂程度)。劳动数量按时间计算,而劳动质量即复杂程度却无法计算。事实上,劳动不仅有数量之分,不仅有简单复杂之别,而且还有优劣之差异。社会需要并认可的劳动,才是有效劳动。可是劳动的优劣是无法通过劳动本身来判定、来计算的,只有通过劳动成果来判定和计算。劳动成果体现为产品或服务,既有数量属性,又有质量属性,而且可以直接接受社会的检验,其对分配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。按劳动成果分配,才能将按劳分配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。